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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20150513 “监狱发明”须打假

焦点访谈时间:2015-05-13来源:央视网

以上是2015年5月13日焦点访谈视频-监狱发明须打假

入监服刑和申请专利,这两件事在普通人看来好像距离很远;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不仅允许、而且鼓励服刑人员在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对 社会有益的发明创造活动,取得专利的还能依法减刑。这项规定本来是为了体现惩戒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但在某些服刑人员手中,它却成了骗取减刑的捷径。 个别监狱管理人员,私心杂念太多,也因此被拉下了水。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而认定“发明创造”的最重要根据,就是获得国家专 利认证,这是法院判定减刑的重要依据。专家表示,国家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在于鼓励服刑犯人积极改造,为社会多做贡献,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发明创造换减刑”这一构想的初衷是好的,也确实有一些人在狱中取得了真正的发明。然而近年来,这项鼓励犯人改造的法律,却被某些人钻了空子。 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减刑造假案就是典型案例。2010年,张海在广东番禺监狱服刑期间因为发明了“汽车前后双视镜”,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被计入重大立功 表现。后来查实,这项发明是张海指使他人设计并申报专利,然后花3万元港币买通狱政人员出具了假材料证明是他发明的。2011年1月,韶关市中院裁定给张 海减刑2年1个月28天。第二天,张海被刑满被释放,随后他立刻逃往国外。这起造假案曾引起巨大轰动。那么服刑人员获得专利的真假究竟该由谁来把关呢?中 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表示,应该由监狱把关。

据了解,通过发明专利申请减刑的正常流程是:第一步,服刑犯人独立研发出某种发明;第二步,服刑犯人通过所在监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第三步,取得专利后,通过所在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第四步,检察院、法院审核后,确认减刑。

2014年以前,我国关于发明专利减刑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78条以及《监狱法》有关重大立功的第29条,较为笼统,难以操 作并有漏洞,直到2014年1月,中政委5号文件对减刑、假释工作才做出规范。各大监狱根据文件精神,再进一步细化。四川省锦江监狱副监狱长徐平原介绍了 锦江监狱如何对服刑人员的专利发明进行认定:“罪犯发明创造的申请一旦下达,罪犯就要列出他的具体实施计划,每一个计划、每一个环节都由监区指派一名民 警,这名民警不仅仅监督罪犯完成整个发明创造的过程,同时还要监督罪犯的会见,防止在这个过程中狱外人员帮助他们完成发明创造的有关过程和有关资料的提 供。”

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仅是锦江监狱的实施办法,全国各个监狱在对服刑人员专利发明的认定上做法都不一致。这意味着,管得严就控制得好些,管得不严就容易出现漏洞。张海减刑造假案的漏洞就发生在监狱监管上。

再看看减刑的幅度。据了解,法院会对监狱提交的材料会进行审核、公示,并根据发明的重要性最终裁定减刑幅度,但是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监督庭庭长朱雪梅介绍,符合减刑条件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超过两年,目前发明专 利减刑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由于我国各地监狱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而是自行制定与执行,因此如果监狱、检察院、法院有一个环节把关不严,就会出现纰漏。特别是如果监狱监管 不严,那么将导致一系列负面后果。由于发明专利有助于减刑,因此一些专利代理机构干脆做起了相关业务。在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表 示,通过买发明专利来减刑的客户很多。记者借口有熟人在监狱服刑,需要购买发明专利来减刑时,工作人员立刻向表示可以通过他们公司购买,甚至可以私人定制 发明专利:“现成的可能要七、八千,发明(新的)的可能要四万、五万都有。”

服刑犯人绝不允许用买来的发明专利来申请减刑,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此十分清楚,但仍然这么做,实际上已成为某些犯人的狱外帮 手。虽然无法了解究竟有多少犯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专利,进而获得减刑机会,但是可以看出需求量不小。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这些问题依旧 存在。

曲新久表示,监管审理要更加强,最基本方法是透明度更高一些,监狱要更多引入第三方评估。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力说:“在政策执行中出现一些不正当的情况,只能在以后立法中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认定发明、予以减刑”,牵扯利益重大、涉及技术复杂,它的实施细则需要更专业、更透明,更有操作性。当然,再完善的规则,总离不开人的执行。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消除腐败,让法律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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